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覃戀淳)
近日,漢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合同詐騙案,案件由該院黨組書記、院長丁建英擔任審判長,與兩名人民陪審員一起組成合議庭。
庭審現(xiàn)場
楊某曾是混凝土公司員工,了解混凝土買賣可以先交貨后付款的行情,離職后便萌生了通過賒購混凝土,再低價賣出套取貨款牟利的想法。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間,翟某、肖某某等人讓楊某幫忙購買混凝土,雙方約定以每立方米290元的價格交易。之后,楊某向兩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謊稱自己承包了項目需要混凝土,與兩公司口頭約定按照每立方米315—340元不等的價格交易,兩公司便派人前往楊某所述工地(即翟某、肖某某的工地)進行考察,確定項目真實存在后,在未收到貨款的情況下,就將混凝土送往該工地。楊某經(jīng)公安機關(guān)電話傳喚到案后,供述自己因身負債務,便想利用混凝土市場先交貨后付款的漏洞,高價賒購混凝土后低價拋售,再將貨款據(jù)為己用。經(jīng)查,被告人楊某共騙取兩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共計價值56 390元;騙取被害人肖某某5000元,騙取財物價值共計61 390元。
本案中,對于被告人楊某所涉行為,在公安偵查階段和檢察批捕階段,均認為構(gòu)成詐騙罪,而在檢察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階段則認為依法構(gòu)成合同詐騙罪。爭議點就在于合同形式以及侵犯的法益。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通過虛構(gòu)承包項目需要混凝土的方式,騙得被害單位混凝土后采取“高買低賣”的方式套取貨款,并將貨款用于日常消費及償還債務。在此過程中,楊某與混凝土公司就購買混凝土數(shù)量、價格、期限等達成的口頭協(xié)議屬于經(jīng)濟合同,發(fā)生在市場交易過程中。故而,楊某通過“高買低賣”形式實施上述詐騙行為,不僅侵犯了混凝土公司的財產(chǎn)權(quán)利,而且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,應當將所涉口頭合同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中的“合同”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騙取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合同詐騙罪。綜合考慮楊某多次詐騙、前科、自首、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(jié),決定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;責令被告人楊某退賠某悅混凝土有限公司34 340元、某發(fā)混凝土有限公司22 050元、肖某某5000元。
責編:周萌
一審:周芝華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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